為深化“證照分離”改革,進一步推進“放管服”改革,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,維護國家法制統一、尊嚴和權威,國務院對“證照分離”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規,以及與民法典規定和原則不一致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。同時,做好與《信訪工作條例》出臺的銜接。為此,國務院決定:
一、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。(附件1)
二、對6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。(附件2)
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
2.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
四、刪去《保安服務管理條例》第三十二條中的“依法設立的保安服務公司或者”,將第二項修改為“(二)有保安培訓所需的專兼職師資力量”。
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“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,應當自開展保安培訓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,提交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材料。
“保安培訓單位出資人、法定代表人(主要負責人)、住所、名稱發生變化的,應當到原備案公安機關辦理變更。
“保安培訓單位終止培訓的,應當自終止培訓之日起30日內到原備案公安機關撤銷備案。”
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“從事保安培訓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;情節嚴重的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:
“(一)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備案或者辦理變更的;
“(三)隱瞞有關情況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;
“以保安培訓為名進行詐騙活動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”
刪去第五十一條中的“、保安培訓單位”和“、保安培訓許可證”。